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邹某某故意伤害刑事辩护

作者:江晓辉律师 发布时间:2018-01-05 浏览量:0

邹某在没有进行赔偿的情况下,被判决无期徒刑,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满意,不提起上诉。

一、被害人彭某某自身存在过错。

1、被害人先损害邹某某的权益,将邹某某稻田的水放到其自己的稻田,造成邹某某田里无水。

2、被害人彭某某在纠纷中先动手打被告人邹某某,被害人先拿到木棍打被害人邹某某,邹某某抢夺木棍后才失手打伤被害人。

二、被告人邹某某主观危害性低。

1、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,非非法、暴力原因引起的案件。

2、本案被告人邹某某没有预谋,系激愤情况下失手犯罪造成对方损害。

3、被害人彭某某的死亡并不是被告人邹某某主观希望的结果,邹某某的过失行为造成被害人彭某某的死亡,被告人邹某某伤害行为仅仅轮棍一次,打击部位凑巧打到其后脑,事后立即停止伤害、离开,并要求其妻子进行救助。

三、被害人彭某某的死亡结果,部分原因可能是因为抢救不及时、医院的医疗条件或者手术技术低下造成的,并不是彭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全部死亡结果。

四、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,悔罪认罪,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。

五、被告人系初犯,之前没有犯罪记录。

六、被告人邹某某逃亡14年,担惊受怕、受尽了折磨,虽然不是法律的惩罚,但是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了相当的惩罚。

七、案发后,被告人妻离子散,被害人从被告人家拿走了较多的财物和霸占了相应的财产。

 

江晓辉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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